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办事处
关于做好2021年秸秆等露天禁烧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村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秸秆禁烧(包含荒草、落叶、垃圾等)工作的有关精神,全力做好我街道2021年秸秆禁烧工作,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磕兑责任
各社区、村庄和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露天禁烧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充分认识做好环境质量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确保打赢“秸秆禁烧”这场硬仗。要严格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全街道不得出现一次露天秸秆焚烧(包含荒草、落叶、垃圾等)问题,做到万无一失。为加强对全街道露天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社区书记、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露天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露天禁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社区负责所辖各村庄的露天禁烧工作,社区书记、主任和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班子成员包重点村庄,社区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党员干部包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目标明确、包片包干、责任到人,自上而下形成严密的秸秆禁烧管理体系,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二、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各社区、村庄要积极拓展禁烧宣传渠道,营造全社会关注秸秆禁烧的浓厚氛围。要在主要道路、村庄进出口及田间地头、道路两侧张贴禁止露天秸秆焚烧的通告及宣传横幅,并出动宣传车,进行大范围、全方位的宣传,起到告知、警示作用。积极推广应用秸秆还田机械,所有进地作业的收割机必须加装秸秆粉碎机。积极引进秸秆利用新技术,发展生物质燃料等秸秆利用技术。要通过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宣传焚烧秸秆带来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危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秸秆禁烧工作真正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监管力度,严查焚烧行为
街道环保所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当事人,要依法进行处罚。街道派出所对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村庄和交通所、公路站对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线两侧实行现场巡查和专人盯防,进行严密监控,坚决制止秸秆焚烧行为。对于焚烧秸秆的“第一把火”,要从快从严处罚,起到震摄、警示作用。
四、加强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要加大对露天禁烧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派出所、应急办、城管中队、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环保所6个部门组成的督查小组,每天对各社区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通报督查结果,督查结果纳入对社区和村庄的考核中,督查小组与所督查片区秸秆禁烧责任相挂钩,因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视情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社区、村庄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开展不间断巡查。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立即制止,一旦发现问题采取果断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做到立查立改,即查即改。在秸秆禁烧期间,对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焚烧秸秆行为发生的,将根据秸秆焚烧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明确责任分工,通力合作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禁烧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组织全街道农作物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工作。
(二)环保所:依法处理秸秆焚烧行为,并进行通报,安排人员参与联合督查组进行巡回督查。
(三)派出所:加强道路巡查,督促秸秆禁烧工作。对因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或阻碍、干扰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公务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安排人员参与联合督查组进行巡回督查。
(四)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环卫公司和村庄及时将群众乱堆乱放的秸秆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消除火灾隐患。
(五)交通所、公路站:会同各村庄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国道、省道及街道、村主要道路两侧秸秆进行清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
(六)党建二科: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及时宣传报道,公布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
六、督查工作要求
1、各督查小组即日起开展督查工作。要做好督查记录,夏收、秋收期间每天下午16:00之前将督查情况报至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德森17561682122 孙仁杭13589239609。
2、各督查小组在督查期间要切实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实行连续不间断督查,督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针对发现的问题抓典型,促整改。
3、督查中发现离岗脱岗、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尤其是重点区域出现焚烧现象的,要迅速查明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反馈,确保秸秆禁烧巡查全覆盖无缝隙。
4、督察小组人员在督查期间,必须严肃纪律,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故缺勤。
附件:1、蓝村街道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16日
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16日印发 |
附件1
蓝村街道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吕振昌 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副组长: 孙方良 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成 员: 程绍国 人大主任、南泉社区党委书记
高文韬 党工委组织委员、永安社区党委书记
郭宗辉 党工委委员、王演庄社区党委书记
孙正江 党工委委员、六合社区党委书记
李 杰 副主任、壮武社区党委书记
罗红顺 政法委员、挪城社区党委书记
李绍征 副镇级干部、稻香社区党委书记
纪玉臻 副镇级干部、振兴社区党委书记
王向前 蓝村派出所所长
王海丰 南泉派出所所长
朱海波 生态环境执法中队中队长
杨伟先 应急办负责人
张兴雷 城管中队队长
王德波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
李永政 规划建设中心负责人
于洪亮 交通管理所所长
张 速 公路站站长
李梦艳 党建二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王德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蓝村街道秸秆禁烧工作班子成员包村一览表
序号 | 班子成员 | 所包重点村庄 | 备注 | |||||
1 | 于宗志 | 王南 | ||||||
2 | 程绍国 | 前埠头 | ||||||
3 | 王庆贺 | 后埠头 | ||||||
4 | 孙方良 | 王北 | ||||||
5 | 高文韬 | 三里 | ||||||
6 | 赵彩秀 | 大官庄 | ||||||
7 | 范延旭 | 稻香 | ||||||
8 | 郭宗辉 | 赵家屯 | ||||||
9 | 孙正江 | 东时 | ||||||
10 | 罗红顺 | 西辛 | ||||||
11 | 姜佩泉 | 大埠后 | ||||||
12 | 李 杰 | 贾戈庄 | ||||||
13 | 李方雪 | 王家小桥 | ||||||
14 | 李绍征 | 辛家屋子 | ||||||
15 | 纪玉臻 | 范沟疃 | ||||||
16 | 孙鹏 | 二里 | ||||||
17 | 王丛丛 | 北泉 | ||||||
18 | 邵善奎 | 古城 | ||||||
19 | 聂晓光 | 戴家庄 | ||||||
附件3 蓝村街道秸秆禁烧工作中层干部包村一览表 | ||||||||
姓 名 | 所包村庄 | 姓 名 | 所包村庄 | |||||
叶先德 | 西时 | 赵 丽 | 郭家屋子 | |||||
孙 君 | 肖家泊子 | 冯琳萍 | 郭家庄 | |||||
冯连庆 | 王东 | 王志刚 | 北郝 | |||||
范学广 | 管家屋子 | 黄克华 | 栾埠 | |||||
宫相福 | 南泉 | 司希芳 | 王家辛庄 | |||||
韩士超 | 河南 | 宋秀 | 鲁家埠 | |||||
刘通 | 范村 | 呼相省 | 六里 | |||||
宋志林 | 小埠后 | 王明亮 | 庆余屯 | |||||
高仁峰 | 前白塔 | 赵世凯 | 乔戈庄 | |||||
李梦艳 | 城后 | 张明哲 | 一里 | |||||
万 君 | 四里 | 周蔚兰 | 王家屋子 | |||||
王守庆 | 小官庄 | 乔振燕 | 朱家官庄 | |||||
王翠艳 | 王村 | 苏敬业 | 东辛 | |||||
鲁善飞 | 五里 | 陈世省 | 后白塔 |
附件4
蓝村街道秸秆禁烧工作分组督查表
第一组组长王德波,成员3人从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抽调
督查社区:负责督查振兴社区
第二组组长杨伟先,成员3人从应急办抽调
督查社区:负责督查稻香社区
第三组组长张兴雷,成员3人从城管中队抽调
督查社区:负责督查南泉社区和永安社区
第四组组长王向前,成员3人从蓝村派出所抽调
督查社区:负责督查壮武社区
第五组组长王海丰,成员3人从南泉派出所抽调
督查社区:负责督查挪城社区
第六组组长朱海波,成员3人从生态环境执法中队抽调
督查社区:负责督查六合社区
第七组组长李永政,成员3人从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抽调
督查社区:负责督查王演庄社区
注:夏收、秋收秸秆禁烧期间每个督查组每天下午4:00点前将督查情况经组长签字上报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统一汇总。
附件5
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宣传标语
焚烧秸秆 拘留罚款
上午烧秸秆 下午就拘留
禁止焚烧秸秆 还我蓝天碧水
响应政府号召 坚决不烧秸秆
严禁焚烧秸秆 净化生态环境
黑茬必究 冒烟必罚 点火必拘
烧荒烧草烧秸秆 害人害己害子孙
焚烧秸秆污染大气 秸秆还田肥沃土地
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 依法给予拘留和罚款
附件6
秸秆禁烧工作相关处罚依据
麦收、秋收季节,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开始出现。为防止秸秆禁烧现象发生,减少环境污染,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准确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现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供各单位执法时参考。
一、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失火案的管辖由公安消防部门管辖。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各派出所可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受理、调查后配合消防大队,以消防大队名义履行告知、审批程序。处警告、伍百元以下罚款的,由消防大队决定,需要处拘留处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公安部门处理焚烧秸秆案件中适用法律及证据要求
夏、秋收时节,焚烧秸秆案件突出,2009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了部分修改,在程序上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从《消防法》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此类行为有三个关键点,即
1、对发案地场所的要求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2、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主管上的要求,即必须是明知;
3、吸烟、使用明火,这是对客观上的要求。
在办案中必须收集证据证明上述三个事实,同时对案件的程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能再使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办理秸秆禁烧案件中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案由: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9]11号)的规定应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
2、传唤和询问中要注意的问题。此类案件一般有两类来源:
(1)乡村干部发现后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在受案表案件来源栏中填写扭送,询问违法行为人笔录时要显示:你因何事被扭送到派出所?也要按规定问到:你被扭送到派出所我们已***(通知方式如电话)通知你家属,你签字确认一下并注明“扭送到案的违法嫌疑人于*年*月*日*时*分到派出所”
(2)对公安民警接到电话报案到现场带回的在受案表案件来源栏中填写报案,在带回现场要对违法行为人说明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询问笔录时要显示口头传唤到案时间、涉嫌事由、传唤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在笔录中引用通知家属法条,注明通知家属的方式及情况。
3、处罚前告知权利应注意的注意事项。告知权利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
4、收集具有火灾危险的证据
(1)在违法行为人询问中和证人的询问中都要问明所烧的秸秆所在的场所环境,是否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
(2)应绘制现场图并拍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具有火灾危险,现场图要有绘制民警签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5、收集违反禁令的证据。在违法行为人询问中要问明是否知道政府不允许焚烧秸秆,如回答不知道则要对乡村干部询问禁烧工作的宣传布置工作情况,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
6、收集主观方面的证据。在违法行为人询问中要问明是否知道政府不允许焚烧秸秆,如回答不知道则要对乡村 干部询问禁烧工作的宣传布置工作情况,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
7、收集有关物证。对违法行为人要及时查明点火工具,如一次性打火机,并在询问笔录中问明,还要问明点火工具是何人所有。如有要制作扣押笔录,并让违法行为人签名。